English

银行录像资料不宜公布

1998-08-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北京自5月起发生了两起银行通过电视台与报纸公布录像资料缉查嫌疑人的新闻。专攻大众传播理论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破案行之有效,但是却缺少法律上与职业道德上的依据。

5月8日,北京一位妇女存款时遗失了8800元人民币,银行通过当时的电子监控录像资料,发现是另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女子捡走了。录像中,该女子的容貌十分清晰,经过电视播放,很快就退回了巨款。

近日,北京某报纸又刊发一组来自银行录像的镜头,公开通缉一个冒领58万元巨款的犯罪嫌疑人。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研究传播与法律关系的法学博士指出,银行业一向有一条职业道德,便是为储户保密。录像资料可以供警方办案参考,但是不宜公布。如果在传媒公开,其他进入镜头的储户也会被曝光,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他呼吁公众正视自己的权利。如果银行不公开宣布取消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就应当公开告知储户“你在本行的录像有可能被公开报道”,否则就是不负责任。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